税务总局“营改增”的通知【2013-07-30(客)字第13073001号】 | ||
致: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务《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司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所有需要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加收6%增值税,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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